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为亲戚朋友的债务做担保的经历,借条或借款合同上不仅有债务人,还有担保人。什么是担保人?担保人通俗来讲就是保证人,即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法律把这种行为称为“保证”,把担保人称为“保证人”,并对此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将“保证”写入了合同编之中,作为合同编第十三章,其规定与之前的担保法有很大区别。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往往直接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却不了解所要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是不同的保证,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顾名思义,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承担更多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所以,对于大部分对法律不甚了解的老百姓来说,无法在签字担保时知晓日后的责任,很多民间借贷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当担保人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后,常常感到非常委屈和冤枉,认为自己只是给借款人帮忙的,借款人叫他帮忙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写了个名字,钱不是他借的,他更没有花一分钱,现在借钱人不还钱却要让他还钱,感觉不公平,这就是担保人最常见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对此做出了重大修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该修改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担保人的权益,但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并不轻。虽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并且,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在了解保证责任之后,请谨慎为他人的债务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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