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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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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校(院)科研工作,强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行为,加强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院)科研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委会领导下指导全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工作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三条  校(院)科研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校(院)科研质量服务;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校(院)科研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从校(院)事业长远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指导学术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促进科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研与教学一体化发展,使科研工作真正发挥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校(院)常务副校长及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领导分别任科研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选举校(院)科研工作带头人为科研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主持科研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各教研部主任为科研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每年择优选出2名教授、2名青年教研人员任科研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科研部主任为科研学术委员会委员兼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科研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秘书1人。

第六条  校(院)科研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某一学科或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造诣较深,治学严谨,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

第七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校委批准。科研学术委员会成员工作调动、退休按科研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替补。

第八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部,负责处理科研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秘书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和起草科研学术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章及处理具体事务。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制定校(院)学术发展规划;

(二)讨论制定校(院)年度科研项目,审议决定项目的立项与结项;

(三)负责学术成果的认定、评奖;评选优秀科研成果,确定奖励等级;

(四)指导、监督、检查科研、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

设工作;

(五)讨论确定各相关单位课题项目申报

(六)指导职称评定中的科研学术事项;

(七)承担完成校委交给的其他科研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如有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同意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问题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各项决议时,以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成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申报各类科研课题、科研改革、科研结项常规事项,主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进行,一般施行决制。重大事项、难断事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再经科研学术委员会全体通过。

第十五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审议议题时,如遇重大问题有争议,不宜立即形成决议时,会议主持人有权提出暂缓表决,由科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次开会审议。

第十六条  科研学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列席。

 

本规则由科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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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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