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后,其物权编中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将对社会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动产的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并实现物尽其用。比如工厂需要贷款进行生产,就可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金融机构以担保其债务,假如没有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那银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机器设备,不仅创造不了价值,而且银行因为保管而要花费不少的精力和金钱、工厂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叹。这样严重浪费了资源,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违反物尽其用的准则。民法典第395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客体,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等动产都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第3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进行了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可以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民法典第403条采用从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确定了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动产。第404条、405条分别对动产抵押权人与正常经营买受人、承租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进行规定。民法典物权编与原来的物权法相比,就是把动产抵押的效力,从原来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以第三人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扩展到了一般的动产抵押。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其债权人的地位依然存在,如果担保人低价处分抵押物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就可依据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这些改动,倒逼动产抵押登记的广泛推广,避免交易风险,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这两年为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业务的过渡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社会公众进入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即可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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